献血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主要精神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免交或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相献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非法采集血液的;
(2)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3)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国家为奖励无偿献血者所颁布新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条款,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颁布了《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规定无偿献血奖项分别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无偿献血奉献奖”:为金、银、铜奖。分别奖给无偿献血累积达40次、30次、20次的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200毫升按一次,400毫升按二次计算,成分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30万元以上或捐赠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期为无偿献血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临床供血达到百分之百由无偿献血者提供的省市。
    “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的获得者,可参加每两年举行一次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铜奖)获得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联合进行表彰。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