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长沙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为规范长沙市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长沙市医学会章程》,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性质

  第一条  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是市医学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名称为“长沙市医学会某某学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  根据市医学会的工作布置,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国(境)内外学术活动,帮助广大会员提高专业水平;承办有关学术咨询和质控等工作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建议。
  第三条  及时制定并实施医学科研及学术活动计划,组织评定科研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科技成果。
  第四条  组织实施本专业的培训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医学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第五条  组织会员开展城乡基层的卫生科普、健教活动。
  第六条  积极组织开展本专业临床科研立项、科研成果考评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积极发展会员,健全组织,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按市医学会《章程》负责审定并向市医学会申报备案个人会员的会籍。
  第八条 积极完成市医学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的团体会员单位应大力支持 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成立专业委员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且未与本会其它专业委员会交叉重复。
  (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科工作的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十一条 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须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作为挂靠单位向市医学会呈报《关于成立某某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说明成立该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本专业学科现状及发展趋势、现有专业队伍情况,及推荐的主任委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其中挂靠单位的该专业科室原则上应为市重点专科或者是专业技术水平在市内名列前茅的专科。推荐的主任委员候选人原则上应为全市卫生系统该专业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然后经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由市医学会与挂靠单位协商成立筹备组,同意其开展筹备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筹备组经充分酝酿讨论,初步拟定专业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报经市医学会审定同意。由市医学会行文至相关医疗单位,按程序推荐上报委员候选人名单。
  (三)在市医学会的指导下,召开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会议,等额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然后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并由专业委员会主委提名,产生专业委员会秘书。
  (四)专业委员会向市医学会申报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市医学会正式行文批准。
  (五)经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在两年内未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任期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原则上以11至17人为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1人。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本学会其它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职务,副主任委员的兼职不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经新成立的专业委员会推荐,报市医学会批准,可聘请卸任的主任委员担任顾问或名誉主任委员,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因人员异动或工作需要,须调整增补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时,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补选,并报市医学会备案。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期:每届为5年。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任期届满5年,应按期换届改选。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有以下情况,应提前换届改选;
  (一)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已办理退休手续;
  (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辞职的;
  (三)专业委员会连续两年从未开展学术活动或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在市医学会领导下实施。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时,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拟定委员会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名额分配、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等,经市医学会审定同意后,由市医学会行文至相关医疗单位,按程序推荐上报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条  市医学会对上报的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市医学会的指导下,召开专业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工作会议。将下届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再召开新一届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并通过秘书人选。
  第二十一条  当专业委员会推荐主任委员人选出现分歧意见时,可以推荐2名或以上主委候选人报市医学会审定,在市医学会主持下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在选举主任委员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多数选票者,方可当选。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向市医学会申报改选结果,市医学会行文批准。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二十三条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第二十四条  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较高学术水平,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  必须是市医学会团体会员单位的成员或市医学会个人会员,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医务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应为在职人员或正式聘用人员,任期内不超过退休年龄;其中推荐为新当选委员的人选,其年龄应小于退休年龄5年或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曾发生过二级以上(含)医疗事故且为主要责任者,或受到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两年以内者,不得担任委员。

第七章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

  第二十八条  符合委员条件,具有高级职称,其中主任委员原则上应为正高级职称的学科带头人。
  第二十九条  具有较好的专业委员会工作经验。
  第三十条  应为在职人员或正式聘用人员,原则上任期内不超过退休年龄。推荐为新当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其年龄应小于退休年龄5年或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按市医学会的工作布置积极开展本专业的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开展一次以上的学术交流活动,并报市医学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作自动离职处理,由专业委员会报市医学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医学会对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实行联系人制度,由市医学会相关负责人与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及秘书联系商定工作。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