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路春风”普法宣传(202409期)

2024年12月30日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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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本期我们继续走进“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本期应知会知——规范执业,严守医美安全底线。

 

典型案例——

某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应整形医院邀请,在未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注册执业的情况下,为被害人梁某实施“抽脂手术”。李某未做术前评估、无手术进程记录、无用药处方及术后医嘱,亦未在相关医疗文书中签字。术后,梁某在该整形医院留观期间,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护士联系李某,李某未及时到达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梁某经送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医学会鉴定,本案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检察机关根据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及李某某供述等证据,确定李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并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应知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规定:

1、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执业助理医师应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2、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关联法条——

医师法第13、14、15、18、23、24、27、34、55、57、63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1、53、54、106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4、5、20、35、36、48、50、55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9、15、47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4、17、18、19、26条,刑法第3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9、16、2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

 

(备注:来源于健康报“健康与法”,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h4p_GyOy6U2RpwX9Xoab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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